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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如何“持证上路”?
来源:中国环境 | 作者:云漠科技 | 发布时间: 2026-10-26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未来的管理全面纳入生态环境法典确定的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之中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近日生态环境部同步废止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等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配套文件,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的称谓,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未来的管理全面纳入生态环境法典确定的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之中。

 

按照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确立的分类管理原则,依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被划分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两类。作为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要主动复核确认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管理类别,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规,全面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主体责任,厘清责任义务增减边界,防止因法规政策误读引发环境违法风险。

 

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编“污染防治”、第一分编第二章“排污许可管理”,对固定源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作了全面规定。生态环境法典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全面衔接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确立了根本遵循。

 

对于划定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要对照法规逐项梳理管控清单,补齐短板,适应精细化监管要求。在承担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法定管控义务的同时,要重点落实好法典新增和强化的管理要求。如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传输数据异常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强化台账与原始监测记录管理,台账、监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强化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真实性核查,加大监测数据造假惩戒力度;新增环境信用联动约束,排污许可违法信息纳入企业环境信用档案;落实专项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等。

 

对于划定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要认识到这并非免除全部环境责任,仅不再承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专属的强制在线监测、专项环境信息强制披露义务,但仍需履行法定主体责任。如按照排污许可证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管理台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不少于5年;按期报送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常态化运维污染治理设施,保障稳定达标排放;编制、更新环境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履行环境信息依法公开义务。

 

对于法律层面不再强制在线监测并实行简化管理的单位,要审慎处置原有自动监测设施。自动监测装置属于法定污染防治设施,严禁企业擅自拆除或闲置。首先要核查排污许可证及其附件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若证载内容仍保留在线监测要求,即便管理类别降级,也必须维持设备稳定运行、联网传输;只有排污许可证中不再载明在线监测要求,排污单位方可书面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拆除申请,经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企业也可结合自身生产工况、环境风险管控需要,保留自动监测设备,作为内部生产管控、排污自检的技术手段。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取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称,不是放松对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管理,而是更加规范地实施排污许可核心制度。无论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遵照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开展生产排污活动。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有效期和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原则,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守好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