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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获1.1万元奖励,当事人被罚20万元
来源: | 作者:云漠科技 | 发布时间: 2026-09-11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近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区公安局,依托群众举报线索,成功查处巫山镇水口村一处藏匿在村民猪圈内的非法电镀加工窝点。窝点无排污许可,将约100吨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污水管网,废水总铜超标高达259倍。

案件通过行刑衔接闭环办理,当事人被处罚款20万元,生态环境部门按相关规定兑现有奖举报奖金1.1万元。这一案件充分体现公众监督与行刑联动在打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2日,接群众举报,开州区巫山镇水口村存在非法从事电镀加工项目的行为,对环境造成污染。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州区公安局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核实。经查,涉案人阳某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4月19日开始在本村一村民猪圈内实施金属表面处理项目。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也未按规范存储在废水收集池内,违法排放至生活污水管网。经查,阳某共计排放电镀废水约100吨。

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阳某生产设施镀铜池液体、镀锡池液体、酸洗池液体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及排放至废水收集池内的生产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收集池内的生产废水总铜、总铁、总锌、化学需氧量均超标。其中,总铜含量130mg/L,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水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0.5mg/L)259倍。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5月8日这一案移交开州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2026年2月11日,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将检察意见书转回开州区生态环境局进行行政处罚。

最终,开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相关个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启示

一是群众监督共同织密“天罗地网”。

公众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能够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区,是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二是行刑衔接提升执法效能。

这一案件由于涉案地点隐蔽性强、占地面积小、非法生产工艺简单、环境危害性大,办理过程中,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双向移交、刑事追责不缺位、行政处罚不漏项”的工作原则,最终根据案件查办结果,对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情节,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做到刑事追责不漏一事、行政处罚不落一环,构建闭环式执法司法联动机制。